国家机构
大约 11 分钟公基宪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组成和任期
-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 3000 名,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 5 年。
- 会议制度
- 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如果全人常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进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 主要职权
-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 规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重要组成人员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三席)
-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两长)
-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主任)
-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人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国家重大问题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领导关系)-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 最高监督权
-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 组成和任期
-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 5 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主要职权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解释法律
- 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预算管理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其他决定权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决定特赦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三、国家主席
- 性质和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 职权
-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 任职条件
- 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必须年满 45 周岁
四、国务院
- 性质和地位
-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组成和任期
- 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 会议制度
- 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 主要职权
- 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
- 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 提出议案权
- 提出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
- 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 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令和规章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补充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 组成和任期
-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 领导体制
-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六、人民法院
- 性质和地位
-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 组成和任期
-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 领导体制
- 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职权行使
-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人民检察院
- 性质和地位
-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组成
-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 职权行使
-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领导体制
- 双重从属制: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 双重从属制:
八、监察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 组成任期
-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职权行使
-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领导体制
-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补充
-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
-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机关,“公”指公安局,“检”指检察院,“法”指法院,“司”指司法局,“安”指国安局。
-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