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
一、物权
(一) 物的概述
- 物的概念
-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
- 特征
- (1)客观存在
-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 (3)具有效用
- 物的分类
- 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 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 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二)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 物权的基本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公信: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概念
-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的条件: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 出让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
-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没立的物权。
注意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 所有权
(1)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所有权的种类
- 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 集体所有权
- 私人所有权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4) 共有
- 概念
-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 分类
- 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共有包括
- 共有关系的认定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按份共有。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按份共有内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
内部关系- 对共有物的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共有物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按份共有的
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按份共有的
共同共有内外部关系-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5) 遗失物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悬赏广告】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五) 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的含义
-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耕地的承包期为
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
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居住权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以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
(六) 担保物权
(1) 概念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抵押权
- 抵押权的含义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抵押物的范围

- 抵押权的设立
- 抵押合同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 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如果不登记,则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不生效,即不取得抵押权。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
- 抵押合同
- 禁止流押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抵押权的顺位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
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
债权比例清偿。
-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抵押物的转让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质押权
- 动产质权
要重点看,才能区分
抵押和质押- 和抵押权差不多,区别在于:
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物主要限定为动产和权利- 抵押权
不要求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仍保持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相反,质押权要求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人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而出质人则失去对质押物的直接控制 - 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的设立则以
质物的交付为生效原则 - 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权
- 和抵押权差不多,区别在于:
- 权利质权
- 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1)汇票、本票、支票;
- (2)债券、存款单;
- (3)仓单、提单;
-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禁止流质
- 和禁止流押一个意思
(4) 留置权
案例:我去修车店修车,车修完了我不给钱,店家就可以扣留我的车。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第二部分 债权
(一)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 债的产生原因
(1) 合同之债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的概念
- 没义务关别人的事,但是帮你了(好人好事)
-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支付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补偿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失
(4) 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 一方取得财产
利益 - 一方受有
损失 -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
因果关系 -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 一方取得财产
- 不当得利的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
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三)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
-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 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内容具体确定
-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
要约。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 赠与合同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 借款合同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提供借款时成立 -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5)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证人范围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
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保证方式
- 保证的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的方式包括
- 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6) 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租赁合同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优先购买权 vs 优先承租权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7) 其他
- 保理合同
-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 合伙合同
-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 中介合同
-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
(一) 著作权
(1) 著作权的产生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 保护范围
-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本法
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单纯的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 著作权的归属
- 视听作品
-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
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
- 职务作品
-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
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
-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受托人。 - 美术、摄影作品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
原件所有人享有。 -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
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 权利的保护期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 专利权
(1) 专利(发明创造)的种类
-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授予专利的条件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对下列各项,
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品种
-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 保护期限
- 专利法修改
2021年6月1日生效,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 商标权
(1) 商标的范围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 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 谁先申请注册是谁的,同一天申请的话,谁先使用是谁的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部分 财产继承权
(一) 财产继承权的概述
(1) 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包括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遗嘱、法定继承。
(2) 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遗产满足两个条件
一产生于或可得确认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所有
(二) 继承的方式
- 法定继承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配偶、子女、父母。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儿子死了,爷爷的继承权就给孙子)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我弟弟没有孩子,我弟弟死了,就由我孩子代位继承我父亲的财产)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转继承
- 转继承的概念
- 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甲死了,本该由老婆继承,但是老婆还没继承就死了,这时候应该转继承给其他法定继承人)
- 转继承的特征
- 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
-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 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 转继承的概念
- 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的概念
-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
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
- 遗嘱的种类和见证人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遗嘱的效力
- 遗嘱人可以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遗嘱人可以
- 遗嘱无效的情形:
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 遗嘱继承的概念
- 遗赠
- 遗赠的概念
- 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
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
- 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遗赠的概念
- 遗赠抚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 遗产的处理
(1)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 特殊情况的处理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首先也应该清偿税款以及债务。
第五部分 人身权
(一)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 人身权的一般规定
-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 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要点
- 一般规定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姓名权与名称权
-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肖像权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为实施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其他
-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第六部分 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概述
(1) 种类
-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
(2)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5) 民事责任优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等。
(2) 适用定金罚则
-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
交付定金时成立。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三) 侵权责任
(1)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 用人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 网络侵权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
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
- 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特殊侵权
- 产品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
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谁开的车谁的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物件损害责任
- 高空抛物,查不出来的这个楼负责,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高空抛物,查不出来的这个楼负责,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
-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合同第三人
- A和B签订合同,约定C还A的钱,C违约了是B的责任
- 二人以上
-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第七部分 婚姻家庭关系
(一) 结婚
(1) 结婚登记与婚姻关系
- 结婚的条件
-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 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 重婚;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未到法定婚龄。
(3) 可撤销的婚姻
- 胁迫的婚姻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
- 重大疾病的婚姻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提出。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 家庭关系
- 夫妻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只给一方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三) 离婚
(1) 离婚的方式
- 协议离婚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 诉讼离婚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
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边注意两个调解,一个是
诉前调解,一个是审理时的调解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
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
(2) 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
- 子女问题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不满
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
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债务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
(3) 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重婚;
-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其他重大过错。
- 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4) 离婚中的特殊保护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四) 收养
- 被收养人
- 下列
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下列
- 收养人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超级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面这条限制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 收养应当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应当向
第八部分 诉讼时效
(一)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 诉讼时效种类
- 普通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最长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 诉讼时效中断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非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 其他请求
(七)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